今日说法 | 五年怀孕四次,她挺着大肚子肆意吸毒盗窃,警察多方努力终将其收押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为来为去
你说为生活、为小孩
你们也知道我是撒谎的
那肯定(是)找借口
肯定也是为了毒品嘛
7年,盗窃电动车530辆
2009年至2016年七年间,江苏常州市有530辆被盗的电动车与一个名叫”石晓兰”的女人脱不了关系。频频作案的石晓兰不仅被抓过,而且经常被抓。但是,令警察们感到无奈的是,每次都无法对她进行收押。
这个石晓兰究竟是何许人也?她又有着何种高超的手段?竟能一而再、再而三地规避警方的收押呢?
5年,怀孕4次
石晓兰是江苏无锡人,早年父母离异,与家人的关系一直不大好。小学毕业后,石晓兰就没有继续上学。过早的接触社会,让她认识了一些吸毒的朋友,一来二去,自己也染上了毒瘾。发现女儿吸毒后,石晓兰的父亲曾经两次把女儿送到戒毒所强制戒毒,但是随着2007年父亲突发脑溢血去世,石晓兰失去了唯一能够管制她的人,很快就复吸了。后来,石晓兰又认识了同样为吸毒人员的现任男友,就再也没有戒过毒品。
为了筹集毒资,石晓兰做过很多份工作,但因为嫌来钱慢、嫌不自由,都没有做长久。需要钱又不想上班,石晓兰在朋友的“引荐”下,盯上了电动车。刚开始的时候,石晓兰还比较胆小,都是搭着朋友一起做。做的次数多了,她俨然成了盗窃电动车的老手,渐渐地竟把盗窃当成了营生。
石晓兰第一次被警察抓住,是因为吸毒,而那个时候,她刚刚生完第一个孩子,恰巧处在哺乳期。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因为哺乳期,石晓兰很快就被放了出来。
经历了这一次之后,石晓兰给自己长期挂上了这道“免死金牌”。五年时间,石晓兰没有结过婚,却四次怀孕,她每次作案被抓,要不就是大着肚子,要不就是处在哺乳期。几年间,警察一直和石晓兰周旋着,虽然对她的犯罪事实了如指掌,却始终不能对其进行收押处理。这让石晓兰更加地有恃无恐,甚至还带着4岁的女儿一起作案。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哺乳自己子女的嫌疑人,不适用逮捕”,这本是法律对嫌疑人人身权利的保护,而石晓兰恰恰就利用了法律的这种特殊关照,以不间断地怀孕、哺乳来逃避法律的制裁。那么她真的就能逍遥法外吗?
高墙外的4岁女儿
石晓兰的狡猾对于警方来说也就是小儿科,抓捕、定罪并不难。难就难在,她一直处在无休止的怀孕、哺乳期,这个问题该怎么解决呢?
警方为此特地组织了一个专班,安排相关人员对她怀孕、哺乳情况及时间节点进行了监测。2016年4月,石晓兰既没有怀孕,也不处于哺乳期,正是一个最佳的抓捕时机。同时警方也锁定多起电动车被盗案件是石晓兰所为,于是安排专人暗中对石晓兰的一举一动进行观察。在警方的严密布控下,吸毒又疯狂盗窃的石晓兰至此终于被缉拿归案。
入狱后石晓兰终于不再那么疯狂了,如今身在囹圄,她心里只有一件大事放心不下。犯罪期间她共生育了四个孩子,但由自己直接抚养的,只有排行老二的一个女儿,其他三个孩子,在生下来不久就都送给了别人。被收押后,4岁的女儿如何生活,成了她整日挂念的事情。
高墙之内,清醒着的石晓兰内心回归了母性。她说当初之所以想到利用怀孕来逃避打击,都是因为吸食毒品大脑完全不受控制,是毒品害了她。
天网恢恢
同样染上毒瘾,妄想利用法律的模糊地带来逃避惩罚的人可不止石晓兰一个。
“张小明”,无正当职业,常年以卸门把手、盗窃路边店为生。后染上毒瘾,为了筹措毒资,疯狂盗窃。几年时间里,作案160余起,涉案价值近百万,先后20多次被公安机关抓获。但因其常年处在肺结核开放期,并具有严重传染性,无法进行收押。他也就利用这张“免死金牌”,作案愈加猖狂。
“郑一平夫妇”,60岁出头,早年经商,号称百万富翁,后家道中落,滞留在常州。因沾染毒品,为筹毒资,常年靠扒窃为生,先后被逮捕3次,但因夫妻二人身体条件不符合羁押,特别是丈夫郑一平,身患脑癌,医院甚至下了病危通知书,始终无法进行收押。
难道就任由这样的罪犯继续作案吗?警方也在冥思苦想、商讨对策。
警方一方面把力量、资源、手段整合在一起,另一方面和政府相关部门通力合作,通过对张小明进行专业的治疗,使他的肺结核的传染性得到了控制,并达到了收押条件。2016年3月,张小明在暂住的朋友家被抓获,等待他的,将是法院的严惩不贷。
鉴于郑一平夫妇的特殊情况,当地民警将夫妻俩遣返回原籍上海,在享受低保和廉租房等福利的同时,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消除治安隐患。
习近平总书记在刚刚闭幕的十九大中提出:“建设平安中国,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离不开每个公民的努力,只有警民携手方能共建和谐。
普法时间
pufashijian
Q1:今天我们请到演播室的嘉宾是中国人民大学的魏晓娜教授。刚刚看到的这三个案例,只是我们警察在打击违法犯罪人员中遇到的若干问题中的一部分,这些问题,不仅让常州的警察头痛,其实也是全国各地都会遇到的问题。那么,是不是对于特殊群体的嫌疑人一定就不能收押呢?
A1:这三个案例,他们之所以不能被收押,是因为我们在《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看守所条例》第10条规定,“看守所对人犯患有精神疾病或急性传染病的;患有其他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危险或生活不能自理,除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外,不予收押。”由此可见,看守所对患病被告人是有条件的羁押,而对患病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只是可以采用取保候候审或监视居住,并不是应当采取。但相关规定却对被告人可能发生危险、生活不能自理以及社会危险性却界定不明,从而导致法院、检察院有时决定逮捕的患有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看守所认为其没有达到收押的标准而不予关押。
Q2:那您觉得面对这些特殊的犯罪嫌疑人,关于他们的这种收押在法律方面是否还要做一些调整呢?
A2:目前生效的《看守所条例》是1990年制定的,相对来说比较古老了,已经不太适合目前的犯罪形势,以及我们这个时代的发展了。所以说《看守所条例》也面临着在法律制度上有一个更新的问题。实际上《看守所法》的制定目前也正在酝酿之中,在今年的7月份我们的《看守所法(草案)》已经公布并向社会去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有一条在这个问题上是有所体现的,比如说它要求设置一些监区医院,设置专门的传染病的病区。另外,我们可以在未来法律规定方面再做一些创新,比如说我们可以充分利用一些社会上的医疗资源,通过这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来建立一种看守所与医院的长效的合作机制,从而彻底解决这样类似的问题。
法律对公民人身权益的庇护
不是犯罪者的通行证
案件来源:《今日说法》节目《不予收押》
实习小编:童润滋、张晓秋
维护:宋小军
主编: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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